辦理東莞環評手續的具體要求和流程可能會因項目類型、規模、所在區域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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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莞辦理環評手續,具體流程如下:
確認是否需要辦理環評:
建設單位需按照《環保法》、《環評法》等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確認項目是否需要環評及環評類別(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或豁免)。具體可咨詢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屬于《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 年版)》包含的建設項目,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若屬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系統完成備案手續。
選擇可靠的環評單位:
如果項目確定需要編制環評報告書或報告表,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環評單位。環評單位的信息可在環保部、?。ㄊ?、縣)環保部門網站查詢。簽訂委托書和合同,明確環評費用(是否含監測費、評審費等其他費用)、環評進度、雙方責任等事項。
項目環評:
資料準備:按照環評單位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主要包括圖件(如項目總平面布置圖、車間布置圖、環保設備設施及雨污布置等)和資料(如項目可研或項目建議書等)。
現場勘查:環評單位派人到項目加工場地進行現場勘查,了解項目所在地周邊環境情況。
報告編制:環評單位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以及現場勘查情況等進行環評報告的編制,建設單位應與環評單位保持良好溝通,確保環評報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環評報告審查:
內部審查(可選):環評單位內部對編制完成的環評報告進行審查,確保報告內容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要求。
專家評審(可能需要):對于一些重大項目或環境敏感項目,環保部門可能會組織專家對環評報告進行評審。建設單位應配合環評單位做好上會審查工作,根據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環評報告進行修改和完善。
申請環評批復:
環評報告修改完善并經建設單位審閱后,由建設單位將環評報告及相關申請材料上報給有審批權限的環保主管部門審批。申請時,不同地方需要的申請資料可能略有差異,但一般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申請(一式多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及電子版、環評文件全本公開的證明材料、環評文件編制技術合同等。
審批與批復:
環保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環評報告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一般來說,報告書的審批期限為 60 個工作日,報告表為 30 個工作日,登記表為 15 個工作日(自受理之日算起)。如果審批通過,環保主管部門會頒發環評批復文件;如果審批不通過,會告知建設單位具體原因,建設單位需要根據要求進行整改后重新申請。
后續工作(若有需要):
環保驗收: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環評批復的要求進行環保設施的建設和調試,完成后向環保部門申請環保驗收。
辦理排污許可證(若有需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如涉及污染物排放,建設單位可能需要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